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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释义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等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据实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乘以相关系数。
    4、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工资或者实际收入减少等各种情况据实结算。
    5、护理费,根据住院时间及医生证明结算。
    6、交通费,根据医疗情况据实结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时间据实结算,一般住院一天为50元。
    8、营养费,参照医生证明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残情况据实结算。
    10、精神损失费,根据伤残等级的提高精神损失费相应的提高。
    11、鉴定费,据实结算。外地住院的交通食宿费据实结算。如果有其他财产损失的如车辆维修费等,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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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