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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财产继承:婚前房产的继承权问题
释义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去世后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顺序进行。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亡,由其子女或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扶养义务履行者可获得优先继承权。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特殊困难者可照顾,未尽扶养义务者可少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者可分得适当遗产。养父母、继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益,可多分财产。如分配不协商一致,可诉诸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他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养父母、继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益。在分配时如有负有赡养责任、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生活有困难的、没有经济来源的,可以多分遗产中的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分配。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继承顺序按照《民法典》规定,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人开始继承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分配时,一般应当均等,但对于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协商不均等分配或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判决分配。养父母、继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益,他们可以根据情况多分遗产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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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