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官结婚的,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的增加晚婚假7天;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其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