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