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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五证两书”,“五证两书”有什么功能
释义
    “五证两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针对期房,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针对现房。这两本书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规划局颁发。最重要的“五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表明购房属于合法交易范围。购房者还需关注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另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法律分析
    “五证两书”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针对期房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则是针对现房的两本书,它们也是法律对房屋出卖人的基本要求。这两本书是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规划局颁发的。“五证两书”功能“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均表明购房属于合法交易范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是该项目的可售房产。购房者必须看自己购买的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颁发,《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由市建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由市规划委颁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大多数购房者都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也不需要记那么多。一般来说,买房时只需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为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因此,如果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用地等方面都通过了政府的审批,具备进入已开发商品房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只有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这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先看看自己的房子是否在预售范围内,谨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两本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担保文件。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五证”、“两书”中最重要的一张证件。如果现房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人员就告诉购房者,支付房款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这时,购房者要注意的是,房子可能不是普通的房子。
    拓展延伸
    "五证两书"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提交的五证和两书。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两书则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五证和两书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五证的办理需要购房人前往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而两书的签署则需要在购房人与房屋出租人或者房东之间进行。
    如果购房人或者租赁人提交的五证和两书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就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的无效。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五证和两书的要求进行办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语
    五证两书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针对期房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则是针对现房的两本书。这两本书是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规划局颁发的。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表明购房属于合法交易范围。购房者必须看自己购买的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同时,两本书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担保文件。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五证”、“两书”中最重要的一张证件。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四十一条\t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2017-09-01)\t第四十二条\t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三条\t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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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