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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