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终止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即将届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退还押金的决定公告被取保候审人,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银行领取退还的押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