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是: 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