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当事人持以下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 收养 子女的证明;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原始档案或夫妻一方某月发放独生子女费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二:原发证机关变更、撤销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补办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