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是什么 |
释义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是什么 1.淳化道德风尚。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所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2.确定行为标准。 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非道德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行为准则的确定。 3.预防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行为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象一个谨慎、勤勉、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总之,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的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够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 4.协调利益冲突。 人们的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利益的有目的的活动,一定的利益常常决定着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在侵权行为领域,某些侵权行为仅仅是给受害者造成不利益,而另一些侵权行为则可能既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使加害人获得利益。 在协调各种利益方面,过错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所不具有的价值。一方面,过错责任合理地给加害人强加了某种利益,责任本身是一种不利益。无过失责任虽较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不适当地扩大此种责任,则必然会给加害人和公众强加某种不利益。而过错责任要求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和责任范围,根据过错确定的不利益,乃是加害人咎由自取。 另一方面,过错责任也较好地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害人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样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将加害人的不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尤其应看到,过错责任可以确定行为标准,减少损失的发生,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此种安全和秩序,乃是社会所要谋求的社会利益。 二、过错原则的适用 1、过失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由利益关系决定。 合同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无利,则不履行合同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如既对债权人有利又对债务人有利,或仅对债务人有利,则应就所有过错负责。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民法典》中,有一些条款规定了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这应当看作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例外,或者对无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情形;第二种是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第三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2、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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