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投资协议注意问题 |
释义 |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第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 第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第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 第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 第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一、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负债是债权人权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2、偿还责任不同: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无需偿还。 3、享受权利不同:债权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约定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所有者既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4、计量特性不同:负债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进行间接的计量。 5、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负债风险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权益风险大,收益可能较高。 二、隐名股东不能逃避责任吗 隐名股东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不能逃避责任。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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