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卡里的余额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医保卡里面的余额由个人交的和单位交的一定比例组成。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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