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注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