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出现哪些条款被视为无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如果承租方在经营时会出现打架斗欧或其它违法事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类似事件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租用该房屋,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违法使用房屋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同时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如果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条款形式和期限分别指的是什么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同时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租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计量单位要使用《计量法》规定的单位。租赁物的质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 3、租赁物的用途 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明确期限。对于约定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期限延长,此即“续租”。对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应理解为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当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应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租金 租金缴纳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对租金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每次缴纳的具体时间都应在合同中列明。 6、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谁及如何维修和保养,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属于大修理的任务,应由出租人承担。 7、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具体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3、房屋等其他租赁合同依有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登记的应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 (三)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动产的租赁多为短期。租赁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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