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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生子,然后和另外人结婚怎么给孩子上户口
释义
    该文件关注无户籍人员户口问题,强调所有无户口人员均可申请户口,并列出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上户。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包括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生活费、教育费和继承遗产等。同时,国家以法律和道德规范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禁止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也需明确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针对未婚生育和与他人结婚的情况,如何为胎儿申请户口的问题,国家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列举了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上户,前七类人员都较明确分类,第八类为“其他无户口人员”。也就是说,事实上所有无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了。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
    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3、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
    4、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非婚生子女,尤其是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亲属和法律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
    结语
    针对未婚生育和与他人结婚的情况,如何为胎儿申请户口的问题,国家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应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包括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年幼的非婚生子女也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也应得到明确的认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最后,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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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