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