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