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