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和制度 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i和水平。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3种形式,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右的素质。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著、贡 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飞者适时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取同级 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费;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科),法助理 员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解答、 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咋有 关问 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成者根据 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 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