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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医保局 电话
释义
    

法律主观:
    


    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3)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部分存入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帐户,部分存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注: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北京市还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累计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述规定年限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的,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种是,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及待遇:个人医保帐户内的金额,由个人支配用于支付下例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下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般按北京市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基金与个人承担的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数额具体计算。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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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