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规定在我们国家我们需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退休,但是如果身体不好或者是从事特殊行业,我们是可以申请 提前退休 的, 北京 申请职工提前退休办理怎么申请,很多的人不知道,下面跟着 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申请吧。 一、北京申请职工提前退休办理怎么申请 1、带整理好的档案和若干退休表格(盖好公章)到 社保 中心一楼“退休审批”业务岗审档案,时间:每个月的1号至月底。 2、审档合格后,在“4险收缴”旁柜台交《减少表》做清算(带着移动硬盘,拷数据),,并打印清算单(三联),需社保盖章。 3、准备出《 养老金 审批表》《清算单》和退休人员的第二代 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2张,到“支付科”交《增加表》,(确保养老金从审批合格之日起发放)均一式两份。 4、根据清算单在软件中计算退休费(也就是养老金审批表),在“医疗”软件里面做在职转退休表,盖章。涉农人员按照“183-16号令以前”操作。在软件中算完的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盖公章。 5、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交给社保“退休审批”柜台审核(也就是前面审档案的柜台),审核后盖章,特殊退休的,将“清算单”,《养老金审批表》,《公示》各留一份给“退休审批”柜台。 6、到医保办交:《 基本医疗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只需填写表头及签字就可以了,其他的等到柜台在填写。 7、到医疗柜台需要交的表格有:《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表》,《养老金审批表》,《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再交一份提前退休申请表或者审档记录单。交1张照片,打印一张医保手册内页(盖上钢印),同时更新 社保卡 。 8、次月12日以后去社保“支付科”领存折,卡的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6位数字。 9、将《 退休证 》、 医疗保险 手册内页、社保卡、养老金存折/卡发给退休人员。 10、除增加表、减少表、表17、在职转退休表等社保表格之外,其余手续均放进职工档案。以备今后查阅。 二、北京提前退休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 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可以知道具体该怎么样申请了,,我们办理提前退休到各县区的社保中心就可以办理,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进行专业的 法律咨询 ,解决自己不明白的问题。 法律客观: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