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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放弃孩子抚养权?
释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应放弃。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时可随父方。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需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子女的权益。对于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可优先考虑生育能力、生活环境、其他子女等因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孙子女的情况可作为考虑条件。轮流抚养子女和考虑子女意见也应被考虑。
    法律分析
    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抚养权的确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可放弃的。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父母无法协商,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在确定抚养条件时,应优先考虑直接抚养条件,包括绝对优先和相对优先条件。同时,轮流抚养和考虑子女意见也是可行的选择。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应尽量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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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