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 |
释义 | 一是伪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执行的是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标准,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农业人口在特定条件按城镇居民对待。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农民当事人或自己或在代理人的支持帮助下,通过伪造在城务工的就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冒充农民工,通过伪造租房合同制造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假象。对于这类现象,大多数人本着同情弱者的态度,以做好事的认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突出地表现为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政府都愿意出具书面证明以助当事人完成城镇居民的举证。对此情况,保险公司大多不予认可,对于在城镇务工的农民,要求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业资格证、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房房主信息等,特别是对于在家乡附近的县城、乡镇务工、居住之说,更是坚决否认。对此,法院左右为难,原告认为自己完成了举证,被告则予以否认,调解无法进行,只能判决。 二是保险追偿权的过敏反应 为了避免自己赔偿后,追偿权难以落实的被动,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均拒绝调解,要求判决,防止在今后追偿过程中,给终局责任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把柄。 三是医保范围内外用药的不同态度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伤者在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不予赔偿,而法律法规没有该项规定,权利人不予认可,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造成调解难以开展。 四是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主体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拒不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而赔偿权利人则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五是距离太远造成的实际困难 因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事故发生地往往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相距甚远,来回往返成本太大,保险公司不愿意上门牛头马面受法院调解,多愿意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其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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