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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复议什么意思
释义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含义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和向谁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同时结合了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以及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的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包括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法律分析
    一、车祸复核的含义是什么?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指申请人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请求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请求进行审查。该申请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同时结合了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以及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的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例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情形,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可以向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结语
    交通事故复核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请求进行审查,该申请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同时结合了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以及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的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例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三十条\t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八条\t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六条\t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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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