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补贴是属于工资的。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通讯费、过节费这是新增加的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律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在1999年的旧规定并没有把上述补贴列为工资,但现已被后者,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新规定所取代,已经把上述补贴列为工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法律客观: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