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证据。你还可以继续去申诉。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诉。但如果你没有新的强有力的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不予受理。 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了的话,原则上当事人应该息诉,也就是不能再进行申诉。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此时就可以再次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