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向上述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上述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