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官办案责任制相关规定 1、随着冤假错案屡次被媒体曝光,引起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司法公作,保证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官责任终身制与错案责任标准。 2、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即谁办案谁负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关于法官责任制司法改革的探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 “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决定了只有少数法官才能被选任为主审法官。所以,什么样的法官才能担任主审法官,是建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必须解决的“第一要务”。 严格主审法官的选任。一是从严要求资格。除学历等要求外,最主要是体现在审判业务上,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为妥。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现实情况看,在基层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年龄一般都在30岁以下,10年审判工作经历的要求不会出现年龄过大的现象;在中高级法院,可能年龄稍大,但或许如此,才不会出现下级法院的院长说,我们几个高级法官讨论了很长时间作出的决定,到了上级法院,被几个“毛头孩子”三几句话给否决了。至于没有上诉改判、发回重审、信访案件等细节,各法院可根据本院法官的实际状况作出规定。二是严格选任程序。可以借鉴人事调整中竞争上岗的做法,通过一定的竞争方式选任,但又不唯竞争,着眼点仍在其个人的审判业绩,比如通过考察主审法官候选人调解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撰写法律文书优劣等纯审判事务,对其业务能力作出综合评判,不可局限于传统的对竞选演讲打分唱主角。同时注重其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社会影响,尤其律师、检察官对法官的综合评价。一句话,把最优秀的法官选任为主审法官。 落实主审法官的职责。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出发,院庭长签发、审核文书的权力均应下放给主审法官,而不是局限于调撤法律文书。这是当前改革亟须解决的最直接、最现实,最能体现是否真正落实改革方案的问题。调撤的方式结案,体现出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只是确认,只要没有发现违法的疑点,法院一般均应予准许,基本难以体现法官裁判权发挥的优劣。所以,落实主审法官职责任重而道远。可以说,没有主审法官审核、签发文书权限的改革,都是不彻底的改革,是没有得以完善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权责统一”只能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至于案件分配、主持庭审、组织合议等,当是主审法官职责的应有之义。对院庭长仍然审核、签发文书,列席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有权对合议庭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做法,都是不完全落实主审法官职责、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相违背的做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