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重视所签订合同的性质,一般应该签订服务性质的合同,而不应该是委托性质的合同,简而言之性质的不同会带来在维权的时候主动权的丧失。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四)转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