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没上牌发票怎么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汽车未上牌发票的补救措施以及相关规定。针对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问题,文章提到消费者可以向4S店报告此事,4S店将重新开具一张发票,共三联,并交给4S店补合格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消费者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流程为:消费者带上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手续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机动 法律分析 一、关于汽车未上牌发票的补救措施 请立即向4S店报告此事,他们的财务部门将为您重新开具一张发票,共三联。一切顺利。合格证也交给4S店来补。 二、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带上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手续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延伸 机动车销售发票是机动车销售的重要凭证,是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如果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可能会给机动车所有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来探讨一下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补救措施。 首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理完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补发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销售发票。 其次,根据《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买方提供销售发票。如果销售发票丢失,购买方可以向销售企业申请补发销售发票。销售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销售发票。 最后,根据《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买方提供销售发票。如果购买方需要补办销售发票,可以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销售发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补救措施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办理完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补发销售发票;购买方可以向销售企业申请补发销售发票;销售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销售发票。 结语 消费者在丢失汽车未上牌发票时,应立即向4S店报告,由他们重新开具一张发票,共三联,并交给4S店补办合格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消费者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因此,消费者只需带上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手续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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