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门诊待遇:一类医疗机构90%,二类医疗机构70%,三类医疗机构40%,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70%。门特的报销比例: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住院报销比例: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