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 |
释义 |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一、入室盗窃怎么认定 入室盗窃认定标准如下: 1、入室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以盗窃的目的进入别人的居所; 2、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活动,就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 3、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等。 一、入室盗窃罪立案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认定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认定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入室盗窃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入户盗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总之,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活动,就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一般入户盗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二、多次作案的认定标准 多次作案是刑法上的概念,相对于单次作案来说,多次作案通常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所以在刑事拘留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另外对于多次作案在量刑上也会重一点,有的多次作案本身就是案件构成的要件。认定多次作案,一般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一、多次作案需要三次以上。我国刑法上的多次作案,要求是三次以上的作案,所作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罪名的限制,作案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二、一般需要达到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不同罪名认定多次作案,其涉及案件需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每个涉嫌的罪名都要够立案条件。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也有特殊的规定。三、未达到三次以上,仍按照多次作案累加的特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有些案件虽然违法只有二次,也按照多次作案的程序进行数额累加。例如在抢夺和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中,只要前面的违法没有被处罚,最后一次犯罪后会将数额进行累加。四、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与连续作案的区别。多次作案中,在认定的时候要求至少有一次犯罪达到立案标准。可是这里也存在特例,比如说一年内参与三次盗窃,即使累加的数额仍然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寻衅滋事也有类似的规定。五、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案件的延续行为。认定多次作案的多次,主要参考的是是否完成整个犯罪形态,在有些案件中虽然也经过时间和地点的变化,但是一个联系行为,就不能认定多次作案。比如在非法拘禁或者绑架案件中,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控制经历了时间和地点的数次转移,但在犯罪构成上还是一次犯罪,应当被看做一个连续的过程,就不能认定多次作案。六、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犯罪的吸收和想象竞合。很多案件的实施,触犯数个罪名,每个犯罪也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但还是不能认定为多次作案,原因在于犯罪的吸收、牵连和想象竞合。比如,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伪造了印章,虽然伪造印章和合同诈骗都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但伪造印章是合同诈骗构成的手段,所以就不能认定为多次作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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