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的产假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也是就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陪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