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他们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不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一、婚姻无效谁有权提出 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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