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通知去拿文书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检察院告知书有:拘留、逮捕通知书、起诉书、不立案决定书等等,到检察院主要是需要签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业务部门都有各自的通知、告知文书。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如果是公诉案的,对于侦查机关所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是需要审查起诉的。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检察院往往需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传唤,签订各种告知书。在检察院的司法审理过程中,有很多司法机关会参与到案件的各个程序的审查,检察院内部也成立了相关的审查部门负责各种案件或者各种案件审查程序的执行,也需要签订不同的告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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