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 1、转让双方能就无记名股票转让达成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 2、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3、转让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