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防溺水“六不准” 1、不准学生私自下河游泳;2、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3、不准学生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4、不准学生在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5、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6、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私自下水施救。防溺水“四不要” 1、不要在没有家长陪同下私自下水游泳;2、不要在未设置警示标识的水域游泳;3、不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和野外的水源地游泳; 4、不要在上下学的途中和度假期在水源周边戏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