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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规定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具有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同时,针对请求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最后,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请求消除危险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说明。
    法律分析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具有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是否是一样的
    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三、排除妨害诉讼如何收取费用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排除妨害一般属于非财产案件,因此诉讼费为50到100元。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请求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消除危险是指在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请求行为人承担排除侵害、消除危险的责任。而排除妨害则是指在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请求行为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障碍的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而排除妨害则是指消除对他人权益的妨碍和障碍。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消除危险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排除妨害则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在诉讼费用方面也存在差异。消除危险请求行为人承担诉讼费用,而排除妨害请求行为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行为人因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四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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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