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