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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土地荒山承包的法路规定
释义
    《土地管理法》主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经批准后长期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600公顷以下由地方政府批准,60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荒山需按合同承包期限补偿承包人或村委会。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无论是荒山还是市中心地带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都是本地的政府,很多农村地区都把荒山承包给了本村的村民。在合同承包期限之内如果政府要征用荒山的话,征用荒山的补偿费应该直接发给承包人。假如黄荒山的经营权一直就在村委会手中的话,补偿款会直接打给村委会。
    结语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管理办法。根据法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对于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根据开发面积的不同,批准权限由地方或国家决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征地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对于荒山的承包人,补偿费应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或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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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