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秘密窃取是否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盗窃罪的相关内容。盗窃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而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2011年2月再次修正。在现实生活中,公开盗窃事件非常多,因此,窃取并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同时,本文也介绍了未成年小偷的处罚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盗窃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因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指出的是,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其原意仍然是秘密窃取。不过,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让被害人察觉到,从而取得财物,这属于主观内容,并不属于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公开盗窃事件非常多。因此,窃取并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 一、未成年小偷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011年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 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结语 盗窃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盗窃罪不要求秘密窃取,但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指出的是,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其原意仍然是秘密窃取。不过,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让被害人察觉到,从而取得财物,这属于主观内容,并不属于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公开盗窃事件非常多。因此,窃取并不一定需要保持秘密。同时,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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