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
释义 | 一是概念不同。前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是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对象则是商业秘密,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则是公私财物。 三是前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明知或应知有前项所列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仍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从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是前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而后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五是前罪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而后罪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以上两个罪的不同点可以看出,这两个罪是不易混淆的。但是,当行为以盗窃方式侵犯商业秘密时,由于其行为方式与盗窃罪相似,在实践中,有时也就容易混淆。 一、违反保密协议的刑事后果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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