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火前,一律不准进行交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良好通风,严防交叉作业动火引发爆炸、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 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