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印章保管人 代理 人职责: 1.认真保管好各类业务印章,做到人离章收、下班入库保管。确保各类业务印章无失、无去向不明等事故的发生。 2.按规定使用印章,严格按业务类型加盖印章,不得违规用印,不得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各类业务印章。 3.对需加盖印章的业务凭证要认真审核,审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经办事由等要素是否齐全。对用途不明、事由不清的业务凭证坚决不予加盖印章。 4.坚持印、证分 管制 度,坚持印章交接制度,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回单和一切结算担保证明。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