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农民朋友打着建造农业大棚看护房的名义,建造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并且进行住宅类经营和发展,这类大棚将会被强制拆除,没有商量的余地。 第二种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造一些商品住宅,严重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将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拆除。 第三种是在农业园区内占用农用耕地进行违法违规的非农用设施建造,包括别墅、以及休闲度假的房屋设施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