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的资格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管理的通知》一、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的资格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的申请资料,由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的申请资料直接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