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告诉我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实施监外执行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3、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程序的申请及办理流程 监外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改变其在监狱服刑的方式。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罪犯需要向所在监狱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接着,监狱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法院,法院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院将发出监外执行决定,并通知监狱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和社会服务。若罪犯违反规定,监外执行可能会被终止。总之,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经过严格审查的过程,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罪犯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宜的刑罚执行方式。 结语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相对繁琐,包括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经上级机关批准,最终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监外执行程序经过严格审查,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罪犯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宜的刑罚执行方式。这一过程保证了权益的平衡,为罪犯在特定情况下改变服刑方式提供了合理的途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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