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者是否可外出工作? |
释义 | 监外执行要求经批准外出打工,需按时汇报报到,否则不能离开监视居住处所。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者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者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的被监视居住人适用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打工,但是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同时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等要求,坚持汇报、报到。否则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与外出限制 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与外出限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监外执行者在执行监外刑罚期间,通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工作权限和外出限制。这些限制旨在确保监外执行者不会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可能包括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或参与特定社会项目。然而,外出限制可能涉及到限制监外执行者离开指定区域、限制与特定人员接触或限制参与某些活动。这些限制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监外执行者的社会重建。因此,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与外出限制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制定,以确保其有效执行监外刑罚并促进其成功重返社会。 结语 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与外出限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监外执行者在执行监外刑罚期间,需遵守一系列的工作权限和外出限制,以确保不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工作权限可能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或参与特定社会项目。外出限制可能涉及限制离开指定区域、接触特定人员或参与某些活动。这些限制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监外执行者的社会重建。因此,根据个案情况评估和制定监外执行者的工作权限与外出限制,以确保有效执行监外刑罚并促进成功重返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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