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社区矫正 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保外就医 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 (3)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其他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