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既往肝炎是否可以通过追加缴费来获得保障?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既往病史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可能导致保险人拒赔。如果被保险人想要获得对既往病史的保障,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通过追加缴费等方式获得特定的保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诚实信用,明确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对既往病史有隐瞒或者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费、费率和缴费方式、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和期限、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和后果等事项,在合同订立前告知被保险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未保险的风险后,可以与保险人重新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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